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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販售菸酒予未成年之兒童少年

中央社/ 2016.02.02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202 14:21:11)屏東縣政府提醒,販售菸酒業者要留意您的荷包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菸害防制法」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或酒予兒童及少年或未滿18歲者,違者將遭受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且新修正之「菸酒管理法」第35條已規範,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如「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得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等警示圖文,違者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為共同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請轄內菸酒販賣業者應加強門市人員之教育訓練,於販售菸、酒品時應辨識及注意購買者之年齡,俾有效防止酒品售予兒童及少年。另上開警示圖文自即日起民眾可親自至本府各服務台免費索取。民眾若發現違法菸酒,並請來電舉發,屏東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110或08-7323848或0800867890,歡迎民眾共同打擊不法,維護自身健康。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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