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林男過去因妨害性自主案件遭判刑,他出獄後舊習難改,在民國103年6月在台北市的路邊拐騙被害人回家,進門後亮刀恐嚇揚言要奪命,拿鐵鍊綑綁被害人後性侵得逞。
林男要求同居女友赤裸在旁撫摸被害人助興,並指示女友拿摻有FM2的可樂給對方飲用,趁被害人昏迷時二度性侵,又拿走她錢包裡的5000元。隔天,將被害人棄置路邊,被害人脫困後報警處理。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男歧視並強調被害人是「站壁的」,把性工作者視為可任意蹂躪、洩慾的禁臠,犯行惡劣;還自稱怕官司打不贏,所以要與被害人談和解,顯見他心存僥倖、毫無悔意,依強盜性交罪判刑13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