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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不服接管 金管會:原董事已無權開會,籲勿觸法

NOWnews/ 2016.02.01 00:00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針對朝陽人壽無法接受被接管,並仍召開董事臨時會通過增資自救計畫,金管會1日回應強調,朝陽人壽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的職權已停止,原董事已無權召開會議。金管會也呼籲,朝陽人壽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接管處分及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的處置,應予密切配合,以免觸法。

金管會1月26日委託保險安定基金無預警接管朝陽人壽後,朝陽人壽1月31日打破沈默發布新聞稿強調,對於被接管除遺憾與不解,也無法接受,並已依原定時間在28日召開董事臨時會,通過辦理增資50.5億元及105年度首次股東臨時會和章程修訂案,表達強烈自救意願,也希望得到主管機關的全力協助。

對於朝陽人壽原董事經營階層在金管會予以接管處分後,還召開董事臨時會通過增資案,且主張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法規定給予其90天寬限期等,金管會認為,這是朝陽人壽原董事經營階層對保險法令有所誤解所致。

金管會指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的次日起90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金管會說,按朝陽人壽資本適足率低於50%,且淨值為負數,核屬保險法所定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朝陽人壽未依金管會規定期限在去(1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金管會因此依保險法規定在1月26日接管朝陽人壽,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進行接管。金管會表示,對於朝陽人壽原董事主張保險法立即糾正措施在今年實施後,主管機關仍應給予90天寬限期,這是誤解。

金管會並強調,朝陽人壽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後,其經營權及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均交由接管人行使,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均應配合接管人接管事務的執行,違反者,保險法第172條之1並定有刑責。

金管會表示,朝陽人壽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的職權已予停止,原董事已無權召開會議,因此,金管會也呼籲朝陽人壽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接管處分及接管人執行職務所做的處置,應予密切配合,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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