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雇主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雇主如欲將休假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仍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
勞工處處長林德輝表示,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確實依法辦理,即可避免受罰及無謂勞資爭議。雇主如違法,將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6或37。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