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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休假出勤,請雇主確實守法給付工資

中央社/ 2016.02.0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201 16:15:38)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將至,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年度為2月7日至2月10日)為應放假之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雇主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雇主如欲將休假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仍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

勞工處處長林德輝表示,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確實依法辦理,即可避免受罰及無謂勞資爭議。雇主如違法,將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6或37。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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