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賴男在民國102年3月和同學到校內商管大樓頂樓抽菸,賴男坐在天井上的採光罩,不料塑膠採光罩脆化破裂,導致他墜樓身亡。事後,賴男父母認定校方未維護校園安全,求償超過400萬元。
淡大辯稱,商管大樓頂樓是法定避難空間,平常一般人不得隨便進入。賴男違反校規擅自到頂樓抽菸,翻越圍牆、坐上採光罩,自己也該為意外負責。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淡大在天井裝設採光罩沒有附加安全警語及標誌,下方也沒裝設防護網,校方要為墜樓意外負起7成過失責任;賴男應該知道採光罩不可踏、坐,也應自負3成責任,考量雙方身分、財力後,判決淡大應賠償賴男父母198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