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說,民國105年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擬參選人,實際參與選舉者計284名,依法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原本截止日是4月16日,但適逢週休假日,順延至4月18日止。
監察院提醒,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受政治獻金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70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監察院說,違反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受理申報機關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時不申報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監察院並指出,有經監察院許可廢止專戶的54名擬參選人,也應自廢止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