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5/01/302.違規情形:永豐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未落實客戶及認識商品作業、法令遵循、及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4.預計改善措施:永豐銀行已就相關流程加以檢視,並已依金管會之意見改善。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