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21款1.事實發生日 :105/01/272.發生緣由:本公司新竹廠PW區域發生火災。3.處理過程: 105年1月27日凌晨5時40分左右傳出火警,消防人員及時趕到後,迅速控制火勢, 未有發生人員傷亡。4.預估可能損失:損失金額正評估中。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 受損之廠房、機器設備及存貨,皆有投保,可獲得理賠金額待勘查結果而定。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啟動保險機制,申請保險理賠。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