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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海岸管理 內政部通過海岸法5子法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6.01.28 00:00
「國土三法」之一的「海岸管理法」母法已在去年2月4日公布施行,在實施屆滿週年前夕,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28日)通過訂定「海岸管理法」5項子法,明確規範海岸地區利用管理機制,並保障受損民眾的權益,預計2月4日前發布施行,此舉可望健全海岸管理機制,逐步推動落實海岸地區永續發展的目標。

內政部部務會報28日通過訂定「海岸管理法」5項子法,包括「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及「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等,明確規範海岸地區的利用管理機制。

營建署指出,子法明定近岸海域違規裁處可由海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共同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利用衛星影像或使用各種技術,適時監控海岸地區破壞行為,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

此外,子法也明定海岸利用應以海岸保護計畫的保護標的為優先,如果要在一級海岸保護區內興辦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興辦機關必須證明其使用不影響核心保護標的,且區位無替代性,像是要在黑面琵鷺保護區內興建濱海公路或相關遊憩設施,就必須證明不會影響黑面琵鷺的棲息,以兼顧生態永續發展。營建署副署長王榮進說:『(原音)比如說,在黑面琵鷺的保護區裡面要來做公共設施的話,那必須要先證明這個公共設施的興建不會影響黑面琵鷺的保護,而且它這個區位是無可替代的,那我這兩個條件底下,我們中央主管機關才會來許可它。』

此外,營建署表示,對於不合海岸保護計畫的既有合法使用,在要求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可以從事原來的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的使用,例如黑面琵鷺保護區範圍內既有的合法養殖魚塭,將朝向認定為相容使用;而現存的合法房屋,如果不是海岸保護計畫規定的相容使用項目,在要求其變更使用、遷移前,仍可維持原使用或修建,但不得增建、改建或增加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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