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2條新增規定,酒品盛裝容易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若標示裝瓶日期,應加註有效期限。此外,進口酒不得標示與原外文標籤中未標示的事項與規定,相關法規於7月1日上路,國庫署呼籲酒類製造商與進口酒業者配合辦理,以符規定。
國庫署副署長顏春蘭表示,塑膠材質與紙質做為盛酒容器的酒品,有其保存安全期限,不像玻璃瓶裝酒品可長期保存,因此規定酒類製造業者與進口酒業者,須直接於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另外,為防範業者在酒品標籤上做誇大不實的標示,影響消費者權益,菸酒管理法亦規定,進口酒不得另外標示原標籤未標示的事項。
顏春蘭指出,若業者違反上述規定,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的情況,得要求限期改正免罰外,將處以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販售,並可按次處罰。對於酒販賣業者,則沒收違規酒品。目前是宣導期,7月1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