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控,張花冠在立委任內,從民國94年到95年間,以借款名義向大埔美公司實際業務負責人潘忠豪收賄3000萬元,以立委身分及影響力,透過連署解凍農委會預算等方法協助廠商,事後將錢存入人頭帳戶。
嘉義地檢署在102年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張花冠。
但嘉義地院、台南高分院審理後都認為,張花冠雖確有收廠商的錢,但檢方無法證明她與廠商有對價關係,且她的行為對於行政機關的決策無實質影響力,因此判決無。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張花冠表示,感謝司法還清白,事實證明當初檢方的指控經不起司法的檢驗,選舉選完了,政治打壓也該結束,希望一切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