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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枉死孩童司法正義 藍委王育敏擬提案修刑法

NOWnews/ 2016.01.28 00:00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三年前,方姓男童在台南湯姆熊遊樂場慘遭隨機割喉喪命,震驚全國。檢方雖起訴兇手曾文欽求處死刑,但一、二審均以曾嫌患有精神病為由,僅判無期徒刑。26日下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仍維持原判,再判曾文欽無期徒刑,仍可上訴。

對此,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表示,為了確保兒童的生存權,待新國會開議後,將再度提出《刑法》第271條之1增修案,捍衛枉死孩童的司法正義。

王育敏指出,近年來重大殺童案如王昊受虐致死案、雲林葉小妹性侵致死案,最終分別只判處3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定讞。而台南方姓男童割喉致死案,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判決,一再應驗曾嫌所言,僅判處無期徒刑。曾嫌在犯後向警方表示:「想吃免錢飯,小朋友比較好殺!」甚至說:「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如果沒被捕,還會找對象繼續犯案」。

她痛批,這樣的司法判決,根本罔顧兒童性命,只顧兇手人權,忽視兒童價值,司法最後防線已蕩然無存,對此表達最深的憤怒與哀痛!

去年5月,台北市發生劉姓女童在學校遭割喉身亡,再度引發全民公憤。王育敏當時隨即召開記者會,並提案增修《刑法》第271條之1,明定故意殺害未滿12歲以下兒童者,應處極刑。但令人遺憾的,在第八屆立委任內,此案不曾被排入司法法制委員會的議程進行審查。王育敏表示,為了確保兒童的生存權,待新國會開議後,將再度提出《刑法》第271條之1增修案,捍衛枉死孩童的司法正義。

由於殺童致死案屢遭輕判,王育敏提出以下修法訴求:殺害兒少致死者,各級法院應判處極刑,維護受害兒少人權。

王育敏指出,依《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故意殺人既遂罪」,最高刑度為死刑,可見依此罪論罪,加害人均可被判處死刑。但法院一再以加害人未泯滅人性、有教化可能為由,從輕量刑,凸顯法官只考量兇手人權,罔顧無辜受害兒少的性命、被害人家屬的傷痛、社會觀感及公理正義,實有必要增修《刑法》第271條之1,為無辜枉死的孩子伸張正義。

王育敏擬增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草案如下:對於未滿十二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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