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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層板燈」市場購樣檢測結果

大成報/ 2016.01.27 00:00
【本報訊】市售「層板燈」為商店及居家裝潢常用的照明燈具,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加強商品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臺南地區隨機購樣8件廠牌型號之樣品進行檢測,品質項目經檢測結果發現,「構造」有2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有4件不符合原技術文件資料;另「商品檢驗標識」有2件及「中文標示」有6件不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及國際標準IEC 60598-2-1「Particular requirements–Fixed general purpose luminaires」,品質項目檢測包括「絕緣阻抗、耐電壓及洩漏電流」、「溫升試驗」、「耐熱、耐燃」及「構造」等4項,另針對「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進行比對查核,再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 品質項目:

(一) 「構造」部分:共計2件不符合(項次1及8),其中項次1未安裝「插接器入口座塞片」,故使用者之手指可觸及帶電部,可能造成直接觸電之危險;另項次8因無接地裝置,其接地保護不足,恐造成漏電及觸電之風險。

(二) 「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經比對後計4件不符合(項次2、3、4及6),其相關重要零組件經比對原申請驗證登錄之試驗報告不符。

二、 標示查核

(一) 「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共計2件不符合(項次1及8),均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於本體上。

(二) 「中文標示」部分:共計6件不符合(分別為項次1、3、4、6、7及8),未依相關規定標示廠牌、品名、規格、生產國別或製造商地址等項目。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構造」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及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分為2部分:

(一) 項次2、3及4之商品外觀及內部重要零組件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有部分差異,惟不涉及基本設計變更,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核准。

(二) 項次6之接地端子未永久而確實的連接,不符合檢驗標準規定,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及第63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經該局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情形且品質檢測不符合者,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以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四、「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層板燈商品已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業者須完成檢驗程序,符合檢驗規定後,於商品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於國內市場陳列或銷售。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該等商品發現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層板燈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購買燈具時請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並檢視廠商名稱及地址、「層板燈」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二、 要求施工廠商或燈具供應商提供符合檢驗規定之燈具。

三、 檢視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並確實依說明書內容使用,尤應注意說明書所列之警告、注意事項。

四、 安裝燈管時,應先關閉電源,安裝時燈管與燈具要確實密合。

五、 清潔保養時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書及注意事項之要求,先切離電源,以避免電擊危險。

六、 若長時間不使用、外出或使用完畢時,應關閉電源,並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

七、 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層板燈等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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