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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F保證金制度 2月底實施

中央社/ 2016.01.26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6日電)有鑒於匯率波動劇烈,金管會第三波嚴控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等複雜高風險商品措施明天起上路。不過,徵提期初保證金和交易額度上限措施則於2月27日上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月初完成管理辦法預告程序。銀行局局長詹庭禎表示,預計明天發文,第三波嚴控措施即日起上路。

第三波嚴控方案包含5大措施:1.專業法人資格條件,由總資產新台幣5000萬元拉高至1億元;2.銀行不得與自然人、非避險目的的一般法人交易;3.匯率類複雜性商品契約不得超過1年、比價或結算期數不得超過12期,損失上限為名目本金的3.6倍;4.徵提2%期初保證金;5.銀行核給客戶的交易額度上限為客戶可驗證往來資力的2.5倍。

對於徵提期初保證金,詹庭禎表示,只有美國以及台灣有採用期初保證金制度,該措施可以讓客戶注意風險控管。

以目前常見的契約名目本金100萬美元、槓桿倍數2倍、徵收2%期初保證金來計算,即客戶未來承作TRF類的複雜高風險商品時,須先繳交新台幣1500多萬元的期初保證金。

且若承作1年期以上且隱含賣出選擇權的匯率類衍生性商品時,期初保證金更將拉高至5%。

詹庭禎表示,有關徵收期初保證金以及交易額度上限,兩項措施會有一個月的緩衝期,即2月27日起上路,其餘措施待發布後即日起上路。

同時,考量海外分行客戶主要為境外客戶以及在當地業務發展的公平競爭,TRF類商品的第三波嚴控措施,原則上不適用海外分行,不過,海外分行辦理該商品須向金管會申報。

此外,近期人民幣大幅波動,市場傳出有客戶以換約方式解緩賣壓。詹庭禎強調,新措施上路後不能有換約的行為,銀行不應以擴大額度或延長契約期限等方式,讓客戶以債養債繼續辦理新交易,以短期取得之權利金或利益彌補虧損,使客戶未來可能承擔更大部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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