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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旭電業:代子公司萬旭電業(香港)有限公司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標準。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26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5/01/26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重慶萬旭電子電子元件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同一母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241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7107(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7107(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因應營運週轉的資金需求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60636(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653155.計息方式:自貸款日起依本金之3%計息6.還款之:(1)條件:借款人應於貸款到期日償還本金(2)日期:自貸款日起為期一年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710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7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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