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1/21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64,151,994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1/25~105/03/21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7,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6.50~12.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89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119,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04年第10次買回3,000,000股,尚待轉讓予員工。104年第11次買回119,000股,尚待轉讓予員工。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104年第10次買回3,000,000股,尚待轉讓予員工。104年第11次買回119,000股,尚待轉讓予員工。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5年1月21日第9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依法第12次買進本公司股份以轉讓予員工。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下稱庫藏股)並轉讓予所屬員工,並訂定本公司庫藏股轉讓辦法。本公司轉讓庫藏股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原有已發行之股份相同。(轉讓期間)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受讓人之資格)第四條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原則。受讓之對象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所稱「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另員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呈本公司董事長核定。(轉讓之程序)第五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呈本公司董事長核定。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及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原則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轉讓後之權利義務)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第八條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等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第九條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逾期未 部視為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變更登記。(其他)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或執行相關修訂事宜後,提報董事會。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105年1月21日第9屆第1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7,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3.8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6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經會計師評估此次擬買回之區間價格應屬合理。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