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許舒博為賴正鎰妹婿,西元2003年向林慶豐私人商借新台幣200萬元現金,林慶豐擔心無法追回借款,向賴正鎰表示欲透過涵碧樓資金貸予許舒博使用。
之後林慶豐又以相同手法陸續借款給許舒博,直到2006年5月共計貸出6筆款項1200萬元,未向許舒博收取任何利息。
林慶豐供稱,許舒博對推展涵碧樓業務有很大的幫忙且未支取任何報酬,當許舒博表示要借貸,涵碧樓視為業務往來單位,且借貸期間是短期,未收取利息,事後都全數返還。
檢方表示,公司法規定,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情形,公司資金不得貸予股東或任何人。
檢方說,賴正鎰及林慶豐構成業務侵占罪,予以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期間,兩人聲請認罪協商,法官分別判處1年、10月徒刑,都緩刑3年,各向公庫支付150萬元、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