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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圓: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25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5/01/2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關係人(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99989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融通之需要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提供其保證票據交付本公司(2)價值(仟元):10000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2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246765.計息方式:每筆貸與他人之資金與計息,其利率不得低於金融機構之短期放款最低利率,且其利息按月計收6.還款之:(1)條件:融通期間以半年為限。(2)日期:融通期間以半年為限。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0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2.0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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