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梅警分局草湳派出所3名警員凌晨執行查緝汽車竊案時,盤查時遇到一輛贓車駕駛意圖衝撞,其中1名劉姓員警開槍擊中坐在車內副駕駛座的17歲徐姓少年後腦,且子彈卡在眉心,傷勢嚴重。
對此,警政署表示,依據桃園市警察局初步調查結果,該警員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依現行法令解釋,警員開槍逮捕嫌犯時,不用對空鳴槍。
警政署說,員警使用警械造成民眾傷亡,需交由檢方認定是否有過失致死、傷責任問題,該案後續責任歸屬桃園地檢署正在進行調查。
警政署指出,支持員警依法使用槍械,並由即將成立的「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協助處理;目前該委員會已籌備到金額,正持續開會討論相關細節條文,此案靜候檢方偵查結束,若認定有過失責任,需要進行訴訟,委員會會協助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