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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中央社/ 2016.01.2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121 13:29:16)考試院院會今(21)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司法院同意會銜發布。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是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因應賡續推動未占缺訓練之政策方向與實務需要,計修正12條、增訂1條及刪除6條條文,修正原則有二: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統籌規範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均得一體適用之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明定考試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未區分採「占缺」或「未占缺」訓練,本辦法採「受訓人員」一體適用之體例規範。

二、為落實基礎訓練之實施,修正應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條件及報送時限,另為期條文體例一致,增訂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之規定;並刪除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及得申請免除基礎訓練之規定。

三、為落實實務訓練之實施,重新檢討修正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條件;另為期條文體例一致,於相關條文增訂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之規定。

四、統籌規範占缺訓練或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一體適用之相關權益規定。

五、將基礎訓練課程成績之「專題研討」一體適用於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含特種考試各等別)基礎訓練。

六、增訂性質特殊訓練成績,經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保訓會得比照相關規定辦理訪視,及這類受訓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之規定。

七、考量性質特殊訓練因用人機關實際需要,多有依其訓練屬性所需之特殊規定,增訂依各種性質特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相關請假、獎懲、成績考核等,未達及格標準,有具體事證,應廢止受訓資格之規定。

八、配合現況及相關條文規範情形所衍生法律效果,分別明定喪失考試錄取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

訊息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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