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已婚的鄭男經營新北市一家水餃店,他與錡姓女子同居。他為滿足性事及人力需求,透過他人介紹,進而與一名越南女子在當地結婚宴客,民國95年透過「人頭老公」名義讓越女申請來台依親。
鄭男將越女接往水餃店同居及工作長達5年,期間錡女還要求她同床三人行,發生性關係。越女不堪淪為性奴,在民國100年6月離開,由社工陪同報警。
檢方認定鄭男與錡女共同使人為奴隸,犯行長達5年,起訴2人共犯116次利用權勢性交罪。一審將鄭男判刑4年2月、錡女判處無罪;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鄭男、錡女只構成1次犯罪,其餘則未違反越女意願,且因符合減刑條例,各判刑4月、3月,可易科罰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