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日前針對電鍍廢水案作出判決,其中涉嫌偷排廢水到東西三圳的業者張建雄、張友堂、黃仁松、蘇振輝、蘇振維以及陳宗雄等6名被告,遭地院判處3年2個月到2年2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於偷排廢水到福馬圳的楊福村、楊福進以及幫忙架設暗管的水電工黃進益也都判處有期徒刑。
不過彰化地檢署接到地院判決書後,先後對2案的9名被告提起上訴;檢方認為,有關污染東西三圳的張建雄等6名被告,應依據實務上有關一般事業廢棄物D類污泥判刑的刑度,且農地整治唯一去除重金屬的辦法為酸洗,但不可能以酸洗進行整治,因為經酸洗的土壤已無微生物,對河川水體、生物環境破壞不言可喻,法院判決量刑偏輕,因而提起上訴。
至於偷排廢水到福馬圳的順柏昌公司負責人楊福村、昶景實業公司負責人楊福進以及幫忙架設暗管的水電工黃進益,檢方認為,楊福村、楊福進2人在偵審時沒有全然坦承犯行,楊福村還作偽證要幫黃進益脫罪,犯後態度不足取,難見有何悔過之心。
而黃進益長時間幫助犯行,在案件偵查及審理中,始終狡詞卸責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因而向法院提起上訴,並具體向法院求處楊福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個月、楊福進有期徒刑5年2個月,黃進益則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