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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保稅工廠業者出口特定貨物時應填報原生產國別

大成報/ 2016.01.20 00:00
【本報訊】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邇來部分廠商將中國大陸產製之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螺絲、鋁製輪胎圈及不銹鋼板等4類貨品蒙混偽冒臺灣產製,並利用我國保稅區轉運至歐盟,以規避歐盟對中國大陸產製該類產品課徵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致歐盟反詐欺局對我國出口上開產品展開反規避調查,為避免傷害我國之相關產業,並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控管措施,關務署預定自105年2月1日起,實施由我國保稅工廠報運上開4類貨品出口至歐盟,及由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報運上開4類貨品出口至國外時,應於出口報單填報原生產國別,該署籲請業者預為因應。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上開4類貨品原生產國別申報為我國者,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另有公告外,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原則填報;另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之外貨,因不得進行實質轉型之加工,故貨品出口時仍應按其最初進口產地填報原生產國別。   關務署提醒,業者應將原生產國別填報於現行海關之出口預報貨物通關作業系統之報單二檔「原生產國別欄」,系統將自動列印該國別代號於報單貨名欄內。故以XML格式傳輸報單申報內容之業者,請先確認通關作業程式已建置該欄位,未建置者請儘速更新;如仍以EDI格式傳輸者,則應於貨名欄之牌名下方主動申報生產國別,海關將主動抽核是否按規定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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