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進一步表示,上開4類貨品原生產國別申報為我國者,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另有公告外,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原則填報;另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之外貨,因不得進行實質轉型之加工,故貨品出口時仍應按其最初進口產地填報原生產國別。 關務署提醒,業者應將原生產國別填報於現行海關之出口預報貨物通關作業系統之報單二檔「原生產國別欄」,系統將自動列印該國別代號於報單貨名欄內。故以XML格式傳輸報單申報內容之業者,請先確認通關作業程式已建置該欄位,未建置者請儘速更新;如仍以EDI格式傳輸者,則應於貨名欄之牌名下方主動申報生產國別,海關將主動抽核是否按規定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