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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書立承攬契約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完納印花稅

中央社/ 2016.01.19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119 14:18:04)屏東縣政府指出,書立承攬契約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完納印花稅,並舉例張先生經營工程承攬業,標得一大型工程承攬契約,因工程合約訂定按實作工程數量結算總價,詢問是否於工作完成後再依結算金額貼立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表示,承攬契約如訂有明確金額者,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足印花稅票;如需工作完成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金額。

該分局更進一步說明:常有書立承攬契約之納稅人以為印花稅是工作完成時才須繳納,這是不正確的觀念。因印花稅屬憑證稅,依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是以,納稅人如有書立承攬契約交付或使用時,即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完納印花稅。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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