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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身障免稅車有過戶、報廢或換車等情形,須重新申請免稅

中央社/ 2016.01.19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119 14:17:07)屏東縣政府指出,原已核准身障免稅車輛,若有過戶、報廢或換車等情形,因免稅之條件已異動,須重新以他車申請免稅。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該分局提醒車主,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在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後,合於相關規定者,就可以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需等到開徵期收到稅單才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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