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在去年1月初傍晚,在桃園市八德一處大池環湖步道,看見被害人獨自一人騎乘腳踏車,以環抱方式將女方強拉下車,拖進步道旁草叢,再壓制強行脫除女方外褲及內褲,予以手指性侵。
被害人為鬆懈黃男戒心,佯稱「要怎樣都可以」、「去馬路那裡處理」等語而抵抗起身後,仍遭黃男抓住,只好曲意表示「拜託你,你想怎樣都好,就是放我走,我不會說出去」等語,但黃男不放人,改要求女方替他「打手槍」得逞;女方趁機逃走並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期間,黃男主張因為喝酒,一時衝動而觸法,願與被害人和解,請求輕判,但被害人明確表示,黃男犯行可惡,不願和解。
台灣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罪,判黃男應執行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