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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局:店家播CD本須付費 修法是放寬認定

中央廣播電台/江昭倫 2016.01.14 00:0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3日表示將翻修「著作權法」,未來咖啡店、小吃店、理髮店等營利事業地點若播放CD,都須取得著作所有權人同意,此舉遭外界批評擾民。智財局14日表示,現行法本來就已有相關規定,修法反而是放寬認定這些營利地點開電視或廣播衍伸的音樂播放都屬合理使用。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也強調,著作權法早有相關規定,並非新法也絕非惡法,目的是提醒大家尊重智慧財產權。

智財局秘書施偉仁14日澄清,現行「著作權法」本來就規定咖啡店、小吃店、理髮店等營利事業地點若播放CD、DVD,必須支付著作權費用,這並非新的規定,反而是開電視或廣播播放是否也須繳費原本有爭議,這次修法將明定為合理使用,將更有利於使用者。施偉仁說:『(原音)咖啡廳播CD(付費)本來就有,現行法和修法後沒有不一樣;但是還有另外一種,咖啡廳他有可能不是播CD,他是直接開電視或播廣播,這個情況是另外一回事,這個情況在現行法是不明確的,我們是用行政權解釋來說他是單純開機,但是修法後把它規定為合理使用,所以這是法規的明確化,但是就是用的結果是一樣的。』

MÜST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蔡琰儀也指出,「著作權法」本來就規定店家播放CD需要付費,先進國家都是如此,並非新的規定,他不解外界為何會批評這是惡法。蔡琰儀強調,付費是希望呼籲大家尊重智慧財產權,不代表他們會擾民、一一去檢舉。蔡琰儀說:『(原音)本來法律就有這樣的規定,我們希望大家尊重著作權法,會做所謂的宣導,我們應該不會有那個空閒站在公園裡面說你播歌你要付錢或怎麼樣。』

對於店家播放CD需要付費一事,雖然大多音樂人認為本來就該如此,但還是有人認為確實存在爭議,不過,他們更關切的反而是能否透過公平機制拿到應有的版權費。對此,蔡琰儀舉MÜST為例,表示凡是MÜST的會員,都是用同樣的報酬分配機制付給該有的權利金,創作者都會收到詳細明細表,所有機制都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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