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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一湊足2.8億交保 檢方抗告遭駁

中央社/ 2016.01.14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幸福人壽掏空案,台北地院去年12月31日裁定被告黃正一2.8億元交保,但他覓保無著而遭還押,今年1月4日湊齊保金獲釋。檢方不服交保裁定,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

檢方起訴指出,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幸福人壽資產搬到香港EFG銀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幸福人壽約新台幣130億元。特偵組依違反保險法、證交法及洗錢防制法起訴兩人,案件移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台北地院8月31日認定黃正一犯罪情節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3個月的押期日前屆滿,台北地院認定他仍有羈押必要,裁定延押。黃正一提起抗告,高院發回更裁。

黃正一主張,自己高齡75歲,長年罹患糖尿病、心臟病,萬一發作會有生命危險,醫生建議他盡快開刀安裝支架,台北看守所無法提供適當醫療照顧;他若獲交保絕對不會逃亡,會配合審判。

台北地院去年12月31日下午裁定黃正一以新台幣2億8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每天應到轄區派出所報到,但他覓保無著而遭還押,直到今年1月4日湊齊保金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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