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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6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13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85號2.事實發生日:105/01/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新銀行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 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及台灣高等法院 以103年度重上字第785號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台新銀行不服提起上訴,刻正 由最高法院審理中。4.處理過程: 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台新銀行與本公司於今日向最高法院完成撤回起訴程式, 有關本公司與台新銀行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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