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自1998年以來就未大幅度調整,為跟上網路等新媒體發展的腳步,政府今年全面翻修,近期將召開公聽會,預估3月送行政院審查。
在翻修的重點內容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例,咖啡廳、理髮廳常會利用收音機播廣播或音樂CD,未來修法後,由於廣播電台已付過唱片公司權利金,所以不會再向店家收取,但播CD就要取得法定授權,使用報酬可自由磋商。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說:『(原音)音樂產業會認為說咖啡廳有好的音樂會增加你的營業收入,所以才會定義說公開演出的時候還是要得到我的同意,所以我們就透過行政解釋說播廣播不用付錢,但自己挑CD這種還是要付錢。』
此外,銀髮族每天早晨播音樂跳晨操、線上遠距離教學,只要涉及營利性質,都必須取得授權並支付報酬。
日前較有爭議的「偶然入鏡」及「詼諧仿作」則不另外規定,回歸司法機關個案判定。
智慧局表示,若使用人與著作權人有紛爭,可先由智慧局調解。若交由司法機關審理,則可能依公開演出權規定,會面臨民事及刑事責任,最重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新台幣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