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5/01/082.公司名稱: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香港高等法院於2016年1月8日作出裁決富邦銀行(香港)須向YS Lo賠償港幣5,171萬9千元,另加利息及訴訟費。8.因應措施:本案已於Y2015全額提列準備。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