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勤電子:收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金字第20號判決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起訴請求解任本公司董事長隋台中職務,經法院判決駁回其訴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0 年前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及董事長隋台中法院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事實發生日:105/01/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主張本公司董事長隋台中有不適宜擔任董事之情事,向法院訴請裁判解任其董事職務,經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之訴。4.處理過程:當事人及本公司於審理過程中均依法進行答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