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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釋放量申報改為每年1月底前

中央社/ 2016.01.06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6日電)環保署毒管處今天表示,修正發布毒化物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申報期間調整為每年1月31日前,申報前一年的毒化物釋放量。

為了提升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的數據品質及正確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增列公告指定毒化物的釋放量,應依計算指引計算。

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說明,這次修正內容除調整原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的申報期間,也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規定。

毒管處補充,業者應依毒化物釋放量計算指引計算釋放量,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指定毒化物,其釋放量計算方法仍需依相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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