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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05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訴訟案號:原審案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9號2.事實發生日:105/01/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遠雄人壽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9年2月26日止之股息新臺幣(下同)31,452,000元,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及台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重上字 第409號判決本公司均勝訴後,遠雄人壽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4.處理過程: 遠雄人壽於105年1月5日具狀向最高法院撤回起訴,本公司於今日收到繕本後具狀 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遠雄人壽間之前揭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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