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自2006年開放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以來,投資人只要訂立委託買賣契約滿3個月,不限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向有辦理的券商借券,作為委託賣出、返還借券或權益補償、金融商品履約及因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申購等用途。
不過,當時券商出借的券源當時僅開放自有券、自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入及融資擔保證券,至今已不足以供應投資人日漸增加借券的需求,以至於市場上常有借不到券的情況發生。
在擴大券源措施生效之後,投資人手上若有閒置的股票,可出借給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券商作為券源,不僅能增加出借證券的收入、提升證券的運用效率,同時也能讓更多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流通,對於強化台灣證券市場的流動性也有貢獻。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在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之前,仍需注意相關法規的遵循,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依規定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即使將股份交付信託後,仍屬不得出借的股份,亦即受託人不得將股票辦理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