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5/01/042.違規情形:華南商業銀行行員挾帶程式虛增個人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所涉缺失一案,核有礙本行健全經營之虞。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命令解除該行員職務。4.預計改善措施:華南銀行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落實執行中。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