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男指出,陳男於民國103年4月12日上午7時42分,開車左轉澳底漁港時,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搶先左轉,導致他煞車不及撞上,經手術後,雙下肢癱瘓,第4節胸椎以下皮膚感覺喪失,大小便失禁,生殖功能受損,終生需包尿布,往後只能用輪椅代步,無法自理生活。
事故發生後,黃男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陳男支付醫療費、喪失及減少勞動能力損害、看護費、增加生活支出費用、車輛毀損及精神慰撫金1000萬,合計共3762萬餘元。
為釐清肇事責任,法院將全案送交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經陳男提出覆議後,修正意見為「黃男無肇事因素,但涉嫌超速有違規定」。
不過,法院認為,委員會和陳男並未提出證據,佐證黃男超速,且縱使黃男當時有超速,如果不是陳男跨越分向限制線,車禍也不會發生,認定黃男並無過失。
法官表示,黃男發生車禍時年僅31歲,原有美好人生化為泡影,必須承受身體與精神遭禁錮的無窮苦痛與折磨,終其一生求暫時解脫不可得,人生之痛無過於此,認為精神慰撫金1000萬適當,應予准許,總計需賠償354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