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東浦精密: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收回暨終止上櫃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1.04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5/01/042.公司名稱: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不適用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一○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一○五年十一月一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 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十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8.因應措施:本轉換債收回預計相關作業日程如下:(1)本公司訂105年02月19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2)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新台幣100,000元。(3)收回期間:自105年01月19日起至105年02月19日止。(4)本轉換公司債(東浦二)將於105年02月22日終止上櫃買賣。(5)債券收回價款發放將於105年02月26日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之銀行帳戶或以 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予各債權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6)因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得於上述收回期間開始日(105年01月19日)前 一個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5年02月19日)前一個營業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 收回手續,由交易券商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 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若 債券持有人未於前項受理收回期間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 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 公司普通股,本轉換債亦將於105年2月22日起終止上櫃買賣。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