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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券新制 服務內容時間不能有差別待遇

中央商情網/ 2016.01.02 00:00
(中央社記者龍珮寧台北2016年1月2日電)團購網、旅展買餐券新制上路,食藥署製訂規範,餐券等同現金不得有用餐時段或服務內容差異,若毀損或變形但仍可辨認則應提供服務或換發,換發手續費不得逾新台幣50到100元。

食藥署修正「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餐券、禮券服務業者應注意,而消費者也應留意相關資訊。

食藥署食品組專委許朝凱指出,內容包括餐飲禮券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未提供餐飲服務的第三方業者實收資本額須達3000萬元、業者應負補換發餐券義務。

此外,許朝凱談到,餐券不得較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及應記載消費者退回禮券的返還價金程序等五大新制規定。

他說明差別待遇是指,餐券、禮券等同現金,服務內容及品質應與現金相同,而有些有規定拿餐券只能在平日時段用餐,這已違反規定。

許朝凱指出,若禮券毀損或變形,重要內容若還可辨認,可請求提供服務或換發,若是換發或遺失的補發,則紙本的費用不可以超過新台幣50元,若是磁條卡、晶片卡則每張不得超過100元。

許朝凱說,業者如違反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食藥署重申,全國民眾如發現不法行為,直接以電話撥打「1919」全國食品安全專線或各地方「1999」檢舉專線,齊心為食安把關。相關資訊,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 fda.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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