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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旅宿業者 月底前須報營運表

中央社/ 2016.01.01 00:00
(中央社澎湖縣1日電)澎湖縣政府表示,取得合法旅宿業登記者,每年1月底需提報「營運報表」,逾期未填者,將視情節輕重,除限期改善外,還可開罰新台幣1萬至5萬元不等罰款。

澎湖縣政府旅遊處統計至去年底止,旅館和觀光旅館有49家,總房數達2497間可容納6741人,至於民宿含特色民宿則高達有384家,總房數1804間可容納5780位旅客。

澎湖縣政府旅遊處表示,凡在去年底前取得合法旅宿業登記者,應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將前半年每月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裝修及設備支出之統計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填報營運報表,逾期未填報者,依發展觀光條例,視情節輕重,得令限期改善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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