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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性侵女兒134次 獸父判刑18年

中央社/ 2016.01.01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台北巿1名父親被控從女兒11歲起,為滿足自己性欲,在住處房間、廁所、後院性侵女兒6年,達134次。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這名父親18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父親從女兒11歲起利用女兒年幼可欺,對性行為的概念尚未健全,不具成熟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不知善盡為人父親之教養責任與人倫分際,為滿足自己性欲,約以每月2次的頻率,位於台北市士林區的住處自己房間、女兒房間、廁所、搭設鐵棚的後院等處,以親嘴、手撫摸女兒胸部,再予以性侵得逞,時間長達6年,共計134次。

被害少女於101年3月間工作結束,由父親載送返家後,因使用金錢問題及交友問題與父親發生激烈言語及肢體衝突,少女在爭執中對家人揭露遭父親性侵情形,卻不獲在場的母親及哥哥採信,憤而吞灌精油、持玻璃杯敲打頭部並欲喝漂白水、洗髮精、洗碗精及持刀自殘,幸好哥哥搶下刀子、漂白水等物並予以安撫,少女才停止自殘。

被害少女隔天後將相關情形告知工作處所的主管,經這名主管通報學校後,全案曝光。

一審判這名父親18年徒刑,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酌這名父親為滿足個人性慾,違悖人倫而犯案,戕害女兒身心健全成長,造成難以磨滅傷害,且長期將女兒當作發洩性慾對象,犯罪後不僅未能坦承犯行,竟於偵查中誤導辦案,原審判刑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18年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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