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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雙重國籍公務員11人 1人撤銷任用

中央社/ 2015.12.31 00:00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31日電)銓敘部指出,102年到104年共11個公務人員具有雙重國籍被列管,目前8人已經完成放棄外國籍,2人列管中,1個任職於地方機關的公務員因為未在期限內放棄美國籍而遭撤銷任用。

銓敘部今天向考試院會報告102年到104年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籍管控作業情形,銓敘部指出,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和國籍法規定,政務與常務人員都不能具有雙重國籍。

報告指出,近3年來有外國籍者共11人,其中2013年2人、2014年4人、2015年5人;依屬性區分政務人員2人、公務人員9人;依機關區分中央機關6人,地方機關5人。

銓敘部指出,擬任人員如兼具外國籍,應該就(到)職前放棄他國國籍並另行具結,於就(到)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如果公務人員任用後發現任用時有外國國籍,應撤銷任用。

銓敘部指出,這列管的11人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放棄外國國籍辦理銷管計8人,尚在列管中有2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放棄而被撤銷任用的有1人。

銓敘部資料顯示,辦理銷管的8人中有個名政務人員,均於去年、前年放棄外國籍;列管中的2人均於2015年7月到職,至遲應於2016年7月完成放棄外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在103年被撤銷任用的公務員服務於地方機關,兼具美國國籍,未於到職日1年內完成喪失國籍程序。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轉述,銓敘部長張哲琛在考試院會中說,中研院等學術機構、國立大學是否可以具備雙重國籍,涉及延攬國際人才,仍待研究,並與國籍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討論,包括有居留權能否任公務員、任期內被查到是否先停職等;銓敘部認為具外國籍者在未被發現前公務行為具備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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