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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1/27宣判 財部稱無賠償問題 台新金4點駁斥

NOWnews/ 2015.12.31 00:00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針對彰銀經營權爭議的民事訴訟案,明(105)年1月27日宣判,不過,對於財政部聲稱,與台新金控間沒有簽任何契約、沒有賠償問題,台新金投資彰銀多年,已拿回去很多,沒有損失百億以上,財政部取得多數彰銀董事,是股民的自由意志,應尊重股東會結果,台新金控31日除表示遺憾外,也提出4點澄清強調,台新金因喪天彰銀經營權,導致的損失高達新台幣165.58億元,且已有獨立的鑑價公司出具報告可稽。

台新金指出,財政部以94年7月5日公告「同意支持彰銀引進之金融機構(即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並以94年7月21日公函向得標投資人承諾,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過半數的董監席次,這是財政部與得標人(即台新金)間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約,並經財政部在94年、97年及100年彰銀改選董監事時履約在案。

台新金說,財政部在去年12月8日彰銀股東會中違約奪取台新金的彰銀經營權,使得台新金受有經營權喪失的損失高達新台幣165.58億元,已有獨立的鑑價公司出具報告可稽。

至於財政部聲稱台新金取得彰銀股權多年,已拿回很多(指彰銀每年均有配發股利),故未受損,台新金認為,實屬無理,況且彰銀股利是由全體20多萬名彰銀股東(包括財政部)按持股比例而依法享有,此與台新金是否取得彰銀經營權,毫不相干,財政部將「股份配息」與「經營權價值」混為一談,明顯錯誤。

台新金還說,103年彰銀股東會召開時,台新金為彰銀最大股東(持股22.55%),財政部持股僅12.19%,卻透過強力徵求委託書,並違約規劃每席普通董事的得票率均為相同的8.5%,因此,能當選4席,可見該選舉結果,全是財政部違約操作所致,並非股東主動支持的結果。

台新金要求財政部改派台新金推薦的人擔任彰銀董事,不但符合公司法第27條第3項的規定,且財政部也有改派其法人代表之先例,並無違背彰銀股東會的決議。

對於財政部同意「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得標人」,台新金指出,這是94年間於國際公開標案所公開承諾的事項,涉及我國政府對國內外投資人的公信力,台新金盼財政部誠信履約,以維政府威信,並維台灣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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