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酒販賣場所應標示警示圖文規定,將自明(105)年1月1日施行

中央社/
10 年前
財政部:酒販賣場所應標示警示圖文規定,將自明(105)年1月1日施行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230 16:56:52)酒販賣場所應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之警示圖文規定,將自明(105)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呼籲尚未依規定標示之酒販賣業者儘速辦理,以免受罰,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共同協助民眾建立正確飲酒觀念。

按菸酒管理法第3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之警示圖文,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3公分,並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所稱酒販賣業者,指經營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另餐飲業者如有販售酒品,亦應依上述規定明顯標示警示圖文;至所稱其他適當地點,指使消費者清楚可見該警示圖文之處所,例如:收銀櫃檯、營業廳之牆面等。違反者,依該法第5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財政部國庫署已將警示圖文範例刊登於該署網頁(http://www.nta.gov.tw),歡迎業者自行下載利用,或就近洽地方政府財政局(處)索取後張貼。

新聞稿聯絡人:員科長旭潔

聯絡電話:(02)2397-9491轉分機510

附件:酒販賣場所應標示警示圖文範例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本文含多媒體檔 (Multimedia files included):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8613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