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4/12/302.發生緣由: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資金貸與孫公司超限3.因應措施:該資金貸與主係長期未收回之應收帳款所致,因NSPL 尚積欠特藝石油之應付款項,故新加坡會計師建議將其應收帳款售予特藝石油公司,和其應付帳款對沖,經此對沖交易後,資金貸與部份亦隨之消除.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