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因此除非這次再審判決所適用的法令違憲,或是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否則將不能上訴。
呂介閔被控於民國89年殺害女友,因缺乏凶器等直接證據,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但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及三審都以呂沒通過測謊、被害人左乳房遭咬傷的咬痕齒列與呂相符等間接證據,改判有罪,後來判刑13年確定,呂於民國99年入獄。
呂男遭判刑13年定讞後,今年5月因重新鑑定的DNA報告結果,獲准再審並出獄。
台灣高等法院再審開庭期間,呂男在庭上說,他和女友感情並不差,「本案不是我做的,希望法官可以找到真凶」;死者母親則說,呂是凶手而且有共犯,盼司法還她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