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江淑端雖辯稱將文件搬回家是應主管要求,但在此之前,江淑端從未有加班紀錄,認定江淑端說法不可採,判江淑端有罪。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頂新案前往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搜索時,發現江淑端將相關文件資料搬到自己轎車上藏起來,檢方依滅證罪起訴江淑端,而江淑端在法院審理時辯稱,她是應主管要求搬資料到車上,且公司為應付衛生單位稽查,需要製作很多資料。
不過,法官認為,江淑端此前沒加班紀錄,且江淑端事後也承認回家後沒整理資料,且主管沒指示要搬什麼資料到車上,江淑端卻只選高階主管前往越南出差資料搬到車上,隔天在辦公室較安全狀況下,沒把資料拿回辦公室,還繼續放車上。
法官指出,被告所為犯行固然可議,實因任職於頂新製油聽命行事,且檢視全案證據資料,檢方求刑尚有過苛之虞,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至於命令江淑端搬運文件的兩名主管,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