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2.事實發生日:104/12/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7月14日金管證審字第1040025627號函辦理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截至目前子公司太平洋光電及PEWC Singapore Co., (Pte) Ltd已完成改善作業,其他子公司亦依改善計劃排定之進度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