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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槍擊斃通緝犯 警執法過當判刑

中央社/ 2015.12.28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8日電)桃園員警葉驥去年遇到通緝犯倒車拒捕,開3槍導致通緝犯傷重不治。最高法院認定他執法過當,今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葉驥任職於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他在民國103年2月負責輪值轄區巡邏,獲報疑似有人變賣贓物,前往新屋區石牌里一帶追查。

葉男到場後,看到通緝犯羅文昌形跡可疑又準備倒車離開,於是上前攔阻並喝令「停車」、「不要動」,羅男倒車拒捕,葉男對空鳴槍示警,羅男仍繼續踩油門倒車,葉男見狀對羅男腿部射擊3槍。羅男因子彈貫穿大腿動脈,大量失血身亡。

法院審理時,葉男辯稱是為阻止對方衝撞逃逸,情況緊急,出於正當防衛而朝對方腳部開槍。

但法院一、二、三審都認定,根據錄影畫面,羅男雖倒車拒捕,但並未衝撞、攻擊或造成葉男生命安全疑慮,反倒是葉男連開3槍,導致羅男死亡,超過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度,考量他符合自首要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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