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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昕:公告桃園市政府以本公司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予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5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1款1.事實發生日 :104/12/25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桃園市大園區承租之一處廠房土地,經檢測,部分檢測數值超過土壤汙染管制標準及地下水汙染管制標準。因受罰位址係本公司租借之廠房,本公司雖予查證,惟仍難以舉證或釐清本案之汙染源係本公司所形成,故後續仍由主管機關依規定予以罰鍰。3.處理過程:依規定改善及補正。4.預估可能損失:本案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104年度違反同法規類別累計1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規定進行改善。7.其他應敘明事項:104年截至發佈日止,受裁罰案件累計總金額維新台幣23.6萬元。 本次罰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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